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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指导意见》(鲁卫农卫发〔2013〕1号),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并配合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启动实施。现对2013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基金分配新农合基金主要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一般诊疗费及慢性病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30%,住院统筹基金和提取风险基金的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基金总额的70%,其中当年提取风险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累计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落实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各县区在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照2013年人均15元的标准分配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列支,用于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80%及时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确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