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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恩施州中心医院
恩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简介 一、参保对象范围: 本市境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参保登记地点: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参保程序: 城镇居民参保持家庭户口簿(长期居住在本市的外地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14岁以下的可不提供)、已参保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含州、市医保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凭《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集核定通知单》到市地税部门缴费。其中,低保人员和重残人员另需分别提供《恩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四、缴费标准: (一)在校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00元; (二)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三)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低保重残人员)不缴费;财政补助260元 (四)其他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随州政府规定同步调整。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门诊补助: 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及其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个人门诊补助为12元/年;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个人门诊补助为26元/年。个人门诊补助金额当年没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住院医疗费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一年内最高报销金额为3万元。 (一)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称为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恩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简介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严重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恩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简介 (一)参保人员患有下列疾病,经恩施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按60%报销门诊医疗费,一年内最高报销金额1200元。 (1)心脏病(心功能二级以上) (2)慢性肾病(肾功能失代偿期) (3)血友病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肝硬化 (二)参保患者如接受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金额计入住院报销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