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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医保患者住院期间应遵守病房的住院规章制度。 医保患者来我院就诊住院不受定点医院规章限制,医保患者出院时可直接在我院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医保患者持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到院医保办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同时交《诊疗手册》。登记后必须到医院住院处留存医保IC卡通是交纳住院押金后方可住院。患者应随身携带《医疗证》,以备市医保中心、院医保办检查核实。 医保患者急诊住院进入病房后及时出示《医疗证》、《诊疗手册》,两日内到院医保办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首先选用甲类药品,病情需要可用乙类药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自费药品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与医保患者签订协议后方可用药。 住院需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含200元]由主管医师填写检查申请单,到院医保办领取审批单,填写后到院医保办签字,再到包头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检查治疗。 遇有紧急抢救的医保患者,需做特殊检查、治疗者可先行检查、治疗,三日内补办手续。对未经审批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医保患者就医杜绝冒名顶替,不得挂牌住院,不得要求医师开与疾病无关的药品及检查治疗单,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住院床位费,按普通标准床位报销。 医保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确需腰带药者,一般疾病控制在3——7日量,慢性疾病控制在两周量。 医保患者出院前,应携带所有住院押金条及科室出具的出院通知单到院医保办进行审核后,由医保办审核盖章后,方可到住院处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报销手续。 欢迎医保患者对我院医疗、护理、服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咨询电话:0472-6951353 0472-695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