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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谷城县人民医院
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指南一、基金筹集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个人自筹90元。二、住院补助起付线。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200元;县直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477医院、十堰太和医院及市级其他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200元,市中医院起付线为960元,市妇幼保健院起付线为800元,市级二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市内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省外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1200元。被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时不设起付线。补助标准。达到起付线的,在剔除起付线后,将纳入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助,即乡镇卫生院补助80%,县医院补助55%,县中医院、县永康医院、县康健医院、县医院城西分院补助60%,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保健院补助65%。参合农村居民在县外住院补助办法。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未办理转诊手续、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外出打工证明的补助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意外伤害补偿办法。经调查核实,对有责任主体的各种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对调查后认定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在现有补偿政策测算基础上按50%给予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享受当年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婴儿,应向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申请随已参合的父亲或母亲获得参合资格,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其补偿费用纳入父亲或母亲当年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对运用中医适宜技术、中草药的费用补偿比例在原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合作医疗病人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对住院分娩定额补助200元,对泌尿系结石碎石治疗限额补助400元,各类精神性疾病当年限额补助3000元。三、门诊补偿(一)普通门诊补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持《合作医疗卡》可直接在乡镇和村级定点门诊就诊,发生的费用按50%补偿,补偿费用日封顶乡镇级12元,村级1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累计补偿封顶为300元(含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支付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二)门诊重症限额补偿:符合门诊重症补助条件的参合农村居民,其门诊费用每年分病种实行限额补偿。纳入门诊重症补助的23种疾病的患者,按其门诊费用的70%予以补助,补偿金额日封顶60元,对全年补偿金额进行限额。其中:恶性肿瘤、重度肝硬化、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糖尿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900元/年;肺结核初治病人在县疾控中心完成规定疗程1000元/年、复治病人完成规定疗程1200元/年;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重性精神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00元/年。一个人同时患有多种门诊重症的,按一个病种予以补偿。门诊重症的补偿方式同门诊统筹的一般疾病补偿。凡享受门诊重症限额补偿者不再享受普通门诊补偿。四、大病保险新农合参合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8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偿。大病保险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报销,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意外伤害病人年封顶为2万元,其他因疾病住院患者年封顶为50万元。(如国家对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进行补偿)五、不予报销的范围下列费用不纳入合作医疗补助范围:1、超出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置范围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2、刮宫、引产、上环、结扎、输卵管再通术、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婚前检查等费用;3、防疫、保健、遗传学诊断治疗费以及性病、艾滋病检查治疗费用;4、使用保健品及进口药品的费用;5、镶牙、配镜、药浴、美容、体疗、整容、矫形等各种非治疗性费用以及呼力、视力、语言测试等各种非治疗性检测的费用;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7、急救用血以外的各种血液制品费用;8、吸毒、服毒、酗酒及打架斗殴、车祸、自杀、工伤、事故等引起的外伤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9、救护车费用、伙食费、洗理费、空调降温费、取暖费、陪护费、院际会诊费;10、未经批准在院外治疗、检查发生的费用;11、义眼、义肢、人工股骨头、人工髋关节、脊椎后路钉棒系统及其他单项材料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12、在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进行器官移植、心脏搭桥、心脏支架等特殊治疗发生的费用;13、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肺结核病人发生的费用;14、CT检查(颅内出血限定为2次)、核磁共振检查超过1次以上的费用;15、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住院医疗费用;16、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17、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住院费用。谷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咨询投诉电话 0710-7231741低保或五保患者报销政策1、低保患者在合医或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减去不予报销的费用后,按60%报销。报销时,请携带低保证复印件、报销后的发票第三联及报销结算单,到医保办报销;2、除城关镇以外,各乡镇的五保患者需在当地民政所开具三无对象转诊审批表。 温馨提示为了医疗保险报销更方便、快捷,请您务必注意以下事项:1、在办理住院手续24小时内,向您的主管医生出示您所参保的合作医疗卡或职工、居民医保本、低保或五保证,由医生为您填写审核单或入院通知单,在住院三天内若无合医或医保专管员到床边审核,请及时询问管床医生,以免影响您的报销。2、合医患者审核后请妥善保管好合医审核单,以免丢失影响报销;铁路医保患者请持卡和住院收据到一楼医保办公室进行登记。3、低保患者出院结算报销时间超过一周将不予报销;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报销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居民保险或职工医保结算时间超过50天将不予报销;意外伤害保险结算时间超过90天将不予报销。4、若您同时有其他保险(商保或学生保险)请先复印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并请务必在结算当天从收费室借出发票第一联复印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