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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减轻慢性丙型肝炎(以下简称“丙肝”)参保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研究决定,增设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额补助和分期支付 (一)补助标准 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干扰素α两类)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元,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每月限额费用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此项门诊限额补助。 (二)分期支付 依据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中国丙型肝炎防治指南》(2004年,以下简称《指南》)抗病毒治疗的临床路径,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期限分2个治疗周期:第Ⅰ周期(预测期):0-24周(约6个月);第Ⅱ周期(治疗期)24-48周(约6个月)。 二、实行治疗效果评价准入制 丙肝患者使用干扰素α进行抗病毒治疗,须由指定的专科医师根据《指南》抗病毒治疗的适应证进行审核认定,报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准入备案。在每个治疗周期末,由专科医师对患者干扰素α治疗效果进行评价,治疗有效的可延续治疗,无效或治愈的,不再延续治疗。专科医师在审核确认时,需明确患者所处的治疗周期,并在本院直接为患者办理准入手续,再报市医保中心确认备案。 三、定点管理 (一)实行定医院、定科室、定医师的协议管理。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有:南京市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上述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签订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服务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指定科室和专科医师负责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的相关工作,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确保治疗过程中的合理诊断、检查、用药和收费。 (二)丙肝患者可在上述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进行门诊干扰素α治疗。患者进行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在限额补助期内原则上不可变更(特殊情况除外)。 四、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