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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深圳市宝安人民医院
1、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1)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2)农民工医保(含住院医保、少儿医保)参保人门诊应先到绑定社康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逐级转诊;(3)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4)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2、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1)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2)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3)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4)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5)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6)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7)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8)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9)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