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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中南大学附属湘雅三医院
长沙城区医保病人就医注意事项一、门诊 医保病人凭诊疗卡及诊疗手册到门诊挂号就医,普通门诊费用使用医保卡POS机上刷卡或交现金。二、急诊 医保病人急诊请主动出示医保身份,交验诊疗手册,并将急诊费用发票、急诊病历保管好。 1、在住院前72小时内发生的不间断的急诊抢救费用:凭急诊病历原件、急诊费用发票经急诊科审核并加盖公章,医保办审批后由出入院结算中心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连续计算。 2、非同一住院医院的急诊抢救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后凭“诊疗手册”、急诊病历、急诊费用发票、急诊处方以及住院结算单于每周一(省医保)、二(市医保)到医保中心报销。 3、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诊疗手册”、由急诊科审核的急诊病历复印件、急诊费用发票及复印件、急诊医保专用处方加盖医保办公章于每周一(省医保)、二(市医保)到医保中心报销。 4、非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报销范围,由个人帐户支付。三、住院 1、医保病人凭诊疗卡及诊疗手册门诊就医,达到住院指征由医生开具电子住院证,病人持诊疗卡在出入院结算中心办理入院手续,由病房提交电子版《全民医保病人住院通知单》,出入院结算中心办理医保病人注册手续。 2、住院按规定交纳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并主动说明医保年度内以往住院情况。 3、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准予支付的包括因年老行动不便、因病和确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患者)如需住院,须认真填写“长沙城区医保病人意外伤害审批表”,书写详细的受伤经过报告并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或居住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注明意外伤害发生的地点、时间、经过、证明人等)、急诊病历由医院医保办初审,书面报告医保中心审核通过方能纳入医保结算范畴。四、入住病房后,请主动出示“诊疗手册”交护士长保管备查;住院过程中,请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在了解自付分担情况后于在“医保病人自费项目签字同意书”上签字。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项目全额自付。五、医保病人个人自付费用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省医保900元;长沙市及所辖县市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900元、第二次450元、第三次及以上270元。 2、政策自付:即按政策规定的自费项目,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等的自费部分、全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各种其他费用。 3、比例自付(三级医院标准):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政策自付部分后,再根据分段自付的比例计算个人自付费用。三级医院城镇职工医保分段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在职12%,退休7.2%;1万元至8万元在职8%,退休4.8%;8万元至20万元,退休人员个人负担4.8%,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 长沙市城镇居民医保比例自付为50%(医疗费用减去“政策自付”、“起付标准”)。六、年度内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省、市医保直接进入大病互助,电力医保须经主管医生写出病情介绍及费用情况,经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大病互助支付段。七、出院带药标准:医保病人只能带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八、参保职工住院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权:医保病友住院享有与其他病人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歧视医保病友。医保病友应自觉维护医疗秩序,主动配合医生的诊疗,自觉抵制不合理的医疗消费。达到出院标准时,医保病友应及时与医院结算费用,如符合出院标准而拒绝出院,自通知之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 2、知情权:医保病友或家属对医院提供的自费项目及个人自付部分有权要求医务人员给予说明,了解已发生医疗费用总额及个人自付情况,有权按一定程序查询费用明细。 3、投诉权:医保病友对医院及医务人员工作有意见,可向医院医保办、医务部、监察办投诉。(电话:医保办-88618597 医务部—88618593 监察办—88618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