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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人员就医指南一.您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使用统筹基金时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您的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费用;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 医疗费用。三.如果您是门诊患者: 1.请在挂号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说明本人是参保人员,医院在病历本上盖“基本医保”章。 2.您使用蓝色《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双处方,双划价。 3.门诊现金付费。四.如果您是住院患者: 1.请在建病历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院在住院病历上盖上“基本医保”章。 2.请您在住院处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交住院收款处。 3.请在住院收款处按预交金比例交纳预交金,以支付您住院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4.住院期间单项检查、治疗在200元以上(包括200元)个人负担8%;医保报销范围内药品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负担10%;一次性贵重医 用材料500元以上(包括500元)个人负担50%,并由医生术前填写“自费协议书”一式两份,患者签字后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盖章,持协议书到住院收款 处交费后使用。 5.您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由医生填写“自费协议书”一式二份。经医保办审批盖章,于住院收款处交费后取药使用。 6.出院结算时,您支付住院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其余应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持贵单位证明与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