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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诊疗项目医保支付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主城区(市区不含金坛区)患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且使用相关血液制品的参保人员。 二、待遇标准: (一)经由常州市中心血站核准,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未在江苏省内献过血的参保人员,在使用相关血液制品时,按附件标注的比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经由常州市中心血站核准,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在江苏省内献过血的参保人员,在使用相关血液制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规定享受免费用血额度后,对于超出血站退费的部分,再按附件标注的比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具体流程 (一)主城区(市区不含金坛区)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肿瘤、血液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确认(确认表统一下发到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符合上述疾病规定,并需使用相关血液制品进行治疗。 (二)符合条件的所有适用对象均需于每次付款结账前(含门诊、住院),持有效证件,到常州市中心血站开具是否可享受免费用血及免费用血额度的书面说明。地址为: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8号,工作时间:周一~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7:00,联系电话:88879907。 (三)经治医疗机构按规定上传参保人员使用相关血液制品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明确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疗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L)〔2010〕49号)文件中的《门诊大病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同步调整,其中门诊大病标志定为“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