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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医院

别名:贵州省人民医院 

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医疗待遇门 诊 部 分一、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在起付标准(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除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外,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70%。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二、规定病种门诊1、六类规定病种:(1)各类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6)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医疗待遇: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9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住院待遇规定执行。起付标准(元) 自付比例900 在职 退休12% 8.4%(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以上比例自付) 3、申办需提供两年内出院小结、指定项目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医保卡及复印件。 三、慢性特殊疾病门诊1、十二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1)、精神分裂症;(2)、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神经系统慢性病变);(3)、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4)、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5)、肺结核;(6)、帕金森氏病;(7)、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8)、冠心病(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9)、原发性支气管哮喘;(10)、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11)、甲亢(侵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12)、重症肌无力。 2、医疗待遇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除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部分外,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申办条件申办需提供两年内出院小结、指定项目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医保卡及复印件。 住 院 部 分一、普通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元) 自付比例住院次数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第一次住院 900 700 12% 8.4%第二次住院 700 500 12% 8.4%第三次住院 500 300 12% 8.4%第四次住院及以上 300 300 12% 8.4%(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以上比例自付)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助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补助比例医疗照顾人员 80%退休人员 70%在职人员 60% 三、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省医保患者住院等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大额医疗保险:缴纳了大额医疗保费的参保人员住院等医疗费用基本统筹基金支付超过6万元以上的部分,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的10%费用,其余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5%,参保人员个人支付5%,省医保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限额为30万元。超过3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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