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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东莞市东华医院
一、异地就医适用人员我市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包括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1、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2、因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异地一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3、因投靠外地直系亲属,在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不满18周岁的参保子女二、如何申办异地就医手续1、长驻异地工作的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在我市社保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1)《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申报表》(以下简称“《异地申报表》”)和对应的电子版《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申报名册》(以下简称“《异地申报名册》”);(2)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复印件;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协议复印件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应提供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复印件,派遣协议须明确工作地点(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3)参保人身份证及“个人活期结算储蓄户”存折复印件。2、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在我市社保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异地申报表》;(2)下列任一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材料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父母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须包括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派驻异地工作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限不满18周岁的参保子女提供)。(3)参保人身份证(参保子女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本人社保卡,下同)及“个人活期结算储蓄户”存折复印件。三、 异地就医诊疗费用支付范围1、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的基本医疗费;2、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3、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四、基本医疗费审批支付办法:1、因公出差或休假(不含退休)外出期间患急病医疗费的支付办法。(1)门诊医疗费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因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2)住院医疗费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者,须在住院后10天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通过所在单位办理),出院后30天内凭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本市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超期不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及待遇支付手续或不能按要求提供报销材料者,社会保险部门不受理其待遇申请。个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市外急诊住院者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在病情许可情况下应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若需转往当地医疗机构的,办理支付手续时还应提供由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病情摘要等资料。2、长期驻市外机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办法。(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其个人帐户金额每月结转后由单位交给本人,用于门诊医疗费的开支,超支不补。(2)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应在当地选定两家医院(一个三级医院、一个二级或一级医院),并将医院名单及级别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3)上述人员因病到选定的医院住院时,按上述基本医疗费审批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及医疗费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市内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4)异地定居退休人员门诊医保费每年一次性拨给参保人门诊就医使用,不再享受我市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