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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潍坊市人民医院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潍坊市自二00一年六月起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潍坊市人民医院是全市最大的首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现在承担着市直、奎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参保职工的医疗服务。门诊就医流程:参保人员持个人医疗保险卡来医院门诊就医,根据病情挂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检查、取药可在门诊一、三、四楼以医保卡结算。住院就医流程: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门诊医师开据的住院卡片,持本人医保卡、身份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后,入住相关科室;经治疗出院时到住院处办理结算手续;如所在单位按时缴纳了医保费,参保人员只需负担个人自负部分;如结算时所在单位未缴医保费需个人全额结算,待单位缴费后持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收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个人账户资金来源:⑴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的部分;⑵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职工年龄段: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1%划入部分,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工资2%划入的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养老金的5%划入;⑶个人账户的利息;(4)参加公务员补助人员按缴费工资的1%划入。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情况:⑴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⑵参保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⑶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⑷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违反基本保险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一、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一)将本人“医保卡”转借他人就诊的;(二)用他人“医保卡”冒名就诊的;(三)开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医保基金的;(四)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医保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五)私自涂改医疗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的; (六)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购买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二、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医保处方权,建议用人单位对其3年内不得晋级晋职:(一)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医保工作正常进行的;(二)不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乱收费的;(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放宽出入院标准,滥用大型检查,重复检查的。(四)不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五)接诊医生及其他工作人员不验证诊治,致使人证不符或为冒名就医提供方便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弄虚作假,将医保范围内药品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