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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州医保温馨提示(门诊、门特)根据2014年12月23日广州市医保局培训的新政策,现温馨提示如下。一、门诊1、居民医保2015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必须先选定“基层医院(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再选定“我院”。未选“基层医院”的不能在我院直接定点,就诊只能自费。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已经在我院定点的参保人,无需重新选点,仍可在我院记账结算。但是,只能按未转诊的记账比例40%结算。办理转诊的参保人,在我院记账比例为50%。转诊手续在基层医院办理,每次转诊30日内有效。2、职工医保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可以直接在我院定点。但是,直接定点就医视同未办理基层医院转诊手续。未办理基层医院转诊手续的病人,记账比例为45%。2015年4月1日后,未在我院门诊定点的广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需先在一家基层医疗机构选点,才能在我院选点,否则广州医保系统将按自费处理。 选点我院(含4月1日前已在我院选点)成功后,来我院门诊就诊前,若经过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报销比例为55%;未转诊的,报销比例为45%。转诊手续在基层医疗机构办理,广州医保系统自动记录,每次转诊30日内有效。二、门诊特定项目2015年1月1日起,门诊特定项目实行“定点就医”,职工、居民参保人只能在申请的选定医院就诊,在门特待遇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需变更前往医疗保险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原在我院申请且有效期内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参保人,如需要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的,请直接前往其他医院重新申请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