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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郑州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一、门诊就诊:市医保病人持医保卡来我院门诊就医时,其就诊费用由其医保卡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承担。二、市医保办理住院1、办理入院手续须带医保卡、入院证及现金(银行卡)。2、预交住院押金为3000.00元。三、市医保办理出院1、病人携带病区开具的出院通知单、押金收据及医保卡到收费处结账。2、结账时病人及家属对所产生的费用无任何疑问时方可结账。四、市医保结算结构1、自费费用:床位费25元以外部分,丙类药品,丙类诊疗和扣减金额项目。2、个人自负: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3、起付标准:职工医保本年度一次住院为900元,二次以上住院为450元。居民医保二次住院仍为900元。4、按比例自负:(总费用-①-②-③项)x(退休12%,在职20%,居民60%)。5、个人负担总额:个人账户+现金支付。即(①+②+③+④项)。6、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度统筹记账超过最高支付限额(36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可进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进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所有费用均为自费,结算后可到郑州市医保中心继续报销。 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不孕症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致伤病的;(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五)属于工伤保险的;(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首页 | 医院概况 | 机构设置 | 专家教授 | 教学科研 | 就医指南 | 医学天地 | 医院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