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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别名: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发布时间:2007/6/5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正2004)“号)精神,现就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实行刷卡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刷卡结算原则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职工,经确诊怀孕后在生育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均属生育医 疗费用结算范围。 二、刷卡结算程序 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社会保障 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 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经核准后,生育医疗统 筹费用方可启动,生育医疗统筹运行时间原则上截止至预产期后一个 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自行终止。 三、刷卡结算范围 (一)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定点医疗 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其间发生妊娠、分娩相关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保胎、流产、引产、死胎的医疗费用,剖腹产手术及相关医疗费用均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范围。 (二)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不纳入 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范围。 (三)职工住院分娩期间的婴儿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属于 生育医疗统筹费用支付范畴。 四、生育医疗统筹费用支付执行医保“三目录”(即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凡在上述目 录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无起付线、无自付比例,均按实结算。 五、因年度结转停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社会保障卡挂失 或损坏等原因,未能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刷卡结算产前检查及住 院分娩相关医疗费用的,可直接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六、特殊情况必须到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同时填写《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异地就诊申请表》,经核 准后,方可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并于分 娩后12个月内持社会保障卡、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嘱单复印件、 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七、凡在我院进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必需当日结算,不得数次 累计结算,否则产生的费用由孕产妇自付。 八、以上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省妇幼保健院 医保办20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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