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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我院享受50%统筹记账。该待遇只适用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每人每月300元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2、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3、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普通门诊统筹金不再重复支付。二、门诊特定项目1、我院可提供的门诊特定项目服务范围包括:急诊留观、恶性肿瘤化疗、尿毒症血透、尿毒症腹透、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等。2、急诊留观起付标准按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确定(1600元)。每一社保年度计算一次(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3、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合并到住院医疗费中,按相应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4、除急诊留观外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不设起付标准。三、门诊慢性病待遇1、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式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2、参保人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在指定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相应专科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医疗机构65%的标准支付(我院)。3、医保基金对参保人门诊相应专科药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居民医保参保人每病种每人每月100元。医保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4、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待遇。四、就医须知1、参保人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2、在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3、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的。4、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三日内为其补办相关手续。5、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置卡回执替代医保卡。6、参保人符合计生政策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须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的有效证件原件。7、参保人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小点),1家其他医疗机构(大点)作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规定:必须选定“小点”后方能办理选定“大点”的选点手续;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不受选点限制。